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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之《此间的少年》终审判决

      (《辉夜之城》连载再开,希望法制咖作者不要侵我的权,否则我保留追究的权利。)

    (一)关于涉案查良镛作品中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界定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基本原则,涉案查良镛作品中的哪些元素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涉案查良镛作品中所塑造的由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特征等元素所构成的作为整体的“人物”以及相关故事情节均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关于“人物”。人物、故事情节和场景构成小说的三要素。其中,人物是核心,故事情节是骨架,场景是依托。塑造人物是一部小说最核心的任务,也是小说独创性最重要的体现。任何一部小说的成功,无不有赖于成功塑造了一个或多个人物。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人物”并非仅指单纯的人物名称,而是由人物名称、人物特征、人物关系等综合构建起来的整体人物形象。读者在读完一部优秀的小说之后,脑海中印象最深的通常并非其讲述的故事,而是其塑造的人物。对于一部优秀的小说作品,其中的经典人物事实上已经成为整部作品的浓缩,读者只要看到人物名称,即可以在脑海中自动补充其细节,使人物丰满、鲜活起来,与其他作品中的人物相区别。由此,该人物本身即构成对作品最简约的表达。

    虽然由于创作高度的原因,实践中鲜有人物这一要素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例,但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并未明确将“人物”一概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对于某部作品中的人物是否应当给予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应遵循个案认定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此间的少年》中所使用的与涉案查良镛作品雷同的众多人物,除张三丰、丘处机等极个别人物在历史上存在以外,绝大部分人物是查良镛原创。即便是张三丰、丘处机等个别历史上存在的人物,查良镛也在作品中为其设定了虚构的人物关系、虚构的故事,从而塑造了崭新的、艺术化的形象。上述人物在作品中得到了充分加工和塑造,具有鲜明的特征。随着作品的广泛传播,这些人物的形象深入人心,能引起读者强烈的感情共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号召力。因而从整体看,涉案查良镛作品中的人物并非是抽象的、干瘪的人物,而是代入了情节的、具体的、丰满的、足够个性化的人物。这些人物显然不应再归入属于思想范畴的“抽象的人物关系和人物形象”,而更接近于属于表达的“与具体故事情节紧密结合的人物形象、关系”,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关于故事情节。涉案查良镛作品中与本案相关联的诸多情节,如郭靖的身世及出场、黄蓉的身世及出场、郭靖与黄蓉初相识、郭靖与黄蓉的相恋、杨康的身世及出场、穆念慈暗恋杨康、杨康与穆念慈的若即若离等,如果单单抽出某一个情节,然后进行抽象,或许可以归入思想或惯常表达,但由这众多前后连贯的情节所构成的整体,体现着查良镛的独特创意,演绎出公众所熟知的经典故事,已足够与其他作品中的情节相区别,显然不应归入“一般套路、必要场景、历史事件”,而应归为“包含了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的故事情节”,属于典型的表达的范畴,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1)关于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等元素构成的整体人物形象

    查良镛创作的武侠小说作品在海内外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其小说的魅力在于作品体现出的“侠之大者,为国为民”的家国情怀、“怜我世人,忧患实多”的悲悯之心;在于故事结构复杂精巧,情节跌宕起伏,既吸取了西方文学的叙事技巧,又继承了中国古典章回小说的形式;在于对传统文化的吸收与运用,作品中蕴含大量的诗词歌赋、琴棋书画等传统历史文化背景知识;在于高超的语言艺术、人物塑造能力,在对情感和人性的深刻认识基础上,通过丰富的想象力,塑造出一个个鲜活的角色,圆了读者的江湖梦和侠客梦。可以说查良镛的武侠小说建构了一个具有自洽性的江湖武侠世界,而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人物群像是这个江湖武侠世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人物是小说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通过对名称、容貌、装束、谈吐、动作等外部形象特征以及性格、习惯、能力、背景、经历等内在个性特征的描绘,小说可以创造出并非真实存在的虚拟角色。不同于具有可视性的视听角色、卡通角色形象,小说中的人物角色形象是通过文字描述,无法直接被读者进行视觉感知。虽然对人物角色的名称、容貌、装束、动作等外部特征的描写往往是在该人物角色出场时一次性完成,以便读者对该人物角色有个大致的认知,但对人物角色的性格、习惯、能力等内在个性特征和特定经历、各种社会关系的刻画通常是在各种具体故事场景中逐渐展开。读者只有在对小说进行完整的阅读,并结合各章节的故事情节中对人物角色形象的具体描写加以综合分析后才能在意识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文学角色形象。然而,囿于语言文字的抽象性,无论作者如何工于描述,纵有生花妙笔,但人物角色的整体形象或者说各个组成方面仍然难免存在模糊之处。以文字相对容易描述的外貌为例,《射雕英雄传》中对黄蓉的外貌描写为“郭靖见这少女一身装束犹如仙女一般,不禁看得呆了。那船慢慢荡近,只见那女子方当韶龄,不过十五六岁年纪,肌肤胜雪,娇美无比,笑面迎人,容色绝丽”。《射雕英雄传》中对穆念慈的描绘为“郭靖看那少女时,见她十七八岁年纪,玉立亭亭,虽脸有风尘之色,但明眸皓齿,容颜娟好”。读者固然可以从上述文字描写中感知黄蓉、穆念慈美貌非凡,但这种感知毕竟不如视听角色、卡通角色形象那么直观、固定,黄蓉、穆念慈具体样貌还得读者脑补。换言之,阅读是一个主观与客观交互作用的过程。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会不自觉的将自身对事物的认知和情感偏好代入到具体的人物描述、故事场景、情节中,基于自身年龄、生活阅历、思维方式、感知能力以及阅读时心境的差异,对人物所形成的具体认知与情感亦有差别,因而最终在读者脑海中所形成的人物角色形象也各不相同。正所谓,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故通常来讲,文字作品中的单个人物形象往往被认为难以构成表达本身而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当人物形象的各要素在作品情节展开过程中获得充分而独特的描述,并由此成为作品故事内容本身时,或者说当人物形象的刻画、描述包括了容貌、性格、能力、背景、经历等外部形象特征和内在个性特征,且刻画足够充分、清晰、具体时,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但本案中,《此间的少年》中出现的绝大多数人物名称来自查良镛涉案四部小说,且主要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有较多相似之处。虽然就单个人物形象来说,难以都认定获得了充分而独特的描述,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故,本院认为《此间的少年》抄袭《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中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所禁止的剽窃行为,杨治侵害了涉案四部作品的著作权。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和人物关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是涉案四部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审判决将杨治抄袭上述内容的行为定性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显属不当,应予以纠正。精典博维公司经授权取得《此间的少年》出版、发行、销售的专有权利,与联合出版公司一同作为《此间的少年》纪念版的策划出版方,两公司对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是否侵权应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理应知晓杨治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未经查良镛许可,且在收到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后仍未停止出版、发行,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关于故事情节

    情节是小说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通常是由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故事发展线索等许多要素构成。情节既可以是相对抽象的故事概括,也可以是比较具体的细节展现。具体的情节如果具有独创性且受到充分描述,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抽象的情节有可能是不受保护的“思想”,也可能是受保护的“表达”。

    在具体的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却远不及概念层面上那样分明。一部作品中的抽象情节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并没有固定的标准,某一情节在什么程度上还停留在不受保护的“思想”层次上,在什么程度上已经转化为受保护的“表达”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有学者提出对文学作品从具体细节到主题思想不断渐进地抽象概括,会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的结构。在这个金字塔的顶端是纯粹的“思想”,底层是纯粹的“表达”,两者泾渭分明。在两者之间存在一条分界线,以上是不受保护的“思想”,以下是受保护的“表达”。在实践中如何精准地找到该分界线仍然是非常困难的,只能够依据作品的特点、性质、种类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判断。但如果文学作品中的抽象情节,比如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角色人物的设置、交互作用和发展,作品结构安排、场景设计和故事的推进等,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时,该情节就已脱离“思想”范畴,从而属于可保护的“表达”。

    将《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与查良镛涉案四部作品对应部分进行比对,虽然《此间的少年》中的人物名称、部分人物关系与涉案四部作品相同,但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查良镛涉案四部作品的基础之上,也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查良镛涉案四部作品情节中的独创性表达。

    首先,从整体的故事主线来看,两者完全不同。《天龙八部》以北宋宋哲宗时代为背景,通过段誉、乔峰、慕容复等主角的活动,描述了宋、辽、大理、西夏、吐蕃及女真等王国之间的武林恩怨和民族矛盾。《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均以南宋为背景,通过对郭靖、黄蓉、杨过等主角的刻画,反映了南宋抵抗金国与蒙古两大强敌的斗争。《笑傲江湖》通过叙述令狐冲的成长经历,反映了武林各派争霸夺权的历程。总体上,查良镛涉案四部作品描述的是江湖儿女间的恩怨情仇及国家、民族间的斗争,而《此间的少年》描述的是一个平行时空中的汴京大学生们的青春校园故事,讲述青葱少年们的梦想、爱情、友情。

    其次,从具体的细节展现看,两者完全不同。查良镛涉案四部作品描述的是主人公们闯荡江湖的经历,一路刀光剑影,充满奇遇与冒险;而《此间的少年》通过选择校园生活中常见的图书馆自习、班级舞会、男女恋爱、寝室卧谈、篮球比赛等场景展开叙事。

    再次,从具体的细节往上抽象概括得到的情节安排设计看,两者也不同。以郭靖和黄蓉的故事情节为例:①两人的出场部分。《射雕英雄传》中黄蓉因为与黄药师赌气,独自离开桃花岛,来到张家口;郭靖按丘处机与江南七怪约定,离开蒙古前往嘉兴比武,途经张家口。而《此间的少年》中两人的出场是作为大学新生到汴京大学报道。②两人的相识部分。《射雕英雄传》中郭靖在饭店遇上女扮男装、假扮乞丐的黄蓉偷拿馒头被小二责骂,为黄蓉解围并请她吃饭,黄蓉点了一大桌酒水菜肴,郭靖毫不吝啬、一概应允,花费白银十九两七钱四分,两人相谈甚欢;分别时见黄蓉衣裳单薄,郭靖又将自己的貂裘和黄金送给她;黄蓉见郭靖不舍离去,随即又带郭靖到长庆楼喝茶聊天并讨要郭靖的汗血宝马,郭靖也毫不迟疑地送给了她。《此间的少年》中郭靖与黄蓉是在开学报到时黄蓉为躲避咸猪手而撞上郭靖从而相识,黄蓉要郭靖帮忙在拥挤的商店代买T恤,黄蓉帮郭靖看车及行李;随后,黄蓉带郭靖去化学系报道,途中与令狐冲发生冲突。③两人的相恋部分。《射雕英雄传》中郭靖和黄蓉两人在中都北京,穆念慈比武招亲时再次见面;随后两人一起闯荡江湖,互生情愫;后郭靖误会其师傅被黄药师所杀,遂与黄蓉生分并失散,历经波折后两人重逢终成眷属。而《此间的少年》中郭靖在开学报到半年后在校园骑自行车撞伤黄蓉,在郭靖打水、倒垃圾、打饭照顾黄蓉一个月后,黄蓉喜欢上郭靖;最终郭靖在室友的鼓励、乔峰的帮助及黄蓉的引导下,与黄蓉确立恋爱关系。

    《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中关于郭靖和黄蓉的故事情节,从两人的出场到相识再到相恋,无论从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等方面的安排、设计及各部分的内在逻辑联系均不同。虽然上述故事情节中的部分元素是相同或近似的,包括郭靖与黄蓉的姓名、两人系情侣关系、两人部分性格特征(比如郭靖老实、木讷,黄蓉机敏),两人部分背景(郭靖随母亲在蒙古长大,黄蓉是父亲带大的富家千金、母亲冯蘅因难产去世)。但这些相似的元素在郭靖和黄蓉故事情节的整体占比非常小,且上述元素组合只能概括出在蒙古长大的傻小子郭靖与单亲父亲带大的机灵富家女黄蓉的爱情故事这一思想范畴的抽象情节,并没有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可受保护的结构。故《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中关于郭靖和黄蓉的故事情节在表达层面上,无论是具体的细节描写还是抽象的故事概括,两者均不相同。《此间的少年》中关于郭靖和黄蓉的故事情节没有使用《射雕英雄传》中相应部分的独创性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间的少年》中其余几位主要人物杨康、穆念慈、令狐冲、乔峰的故事情节与查良镛涉案作品的比对与此类似,只有姓名、部分背景、人物关系等少部分元素相同或近似,其余安排、设计皆不同。

    综上所述,《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与查良镛涉案四部作品相比,两者故事发生的时空背景不同,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与事件、具体故事场景的设计与安排、故事内在逻辑与因果关系皆不同,两者的表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此间的少年》没有侵犯查良镛涉案四部作品中对应故事情节的著作权。

    关于停止侵害。本院认为,杨治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但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无需就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停止侵害与其他责任形式一样并非当然适用,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等司法文件的精神,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其灵活性,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再次,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看,判令不停止侵害亦有依据。保护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是著作权法的直接目的,但促进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则是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当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产生冲突的时候,对直接目的的强调就应当适度让位于最终目的的实现。知识具有历史继承性,任何知识既是最终产品,又可能是中间投入品。而对文学创作来说,模仿与借鉴历来是常用手段,古今中外,概莫如是。故对于文学作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并不能一概而论适用停止侵害,还需要个案仔细斟酌、充分衡平各方利益。最后,从本案侵害著作权的具体情况看,可以不判令停止侵害。《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二者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有利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本案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考虑到《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本院酌情将经济补偿确定为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